一、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1概念不同
2性质不同
3时间长度和起算点不同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担保到全部清偿债务时止是2年。债权人依据保证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3年。可见,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和不变期间。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且按保证责任的不同,起算日是不同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规范的目的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且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一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且法院会主动审查并适用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